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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办〔2000〕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拟订的《杭州市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杭州市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维护和保障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高效、规范地做好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的投诉处理工作,为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排忧解难,推动杭州国内经济合作迈上新台阶,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是指外地投资者在杭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企业及企业(集团)总部迁杭企业和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在杭设立的经营性机构。
二、建立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协调投诉处理工作。市投诉中心由市经协办、计委、经委、农经委。城乡建委、贸易办、公安局、工商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劳动局、土管局、技术监督局、卫生局组成协调工作网络,各部门都要有领导分管这项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市投诉中心设在市经协办内,联系电话:85155555。各区的投诉中心设在区经协办或由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开发区的投诉中心设在管委会经贸局。各区和开发区都要确定并公布联系电话。
三、投诉受理工作实行市、区(开发区)两级管理。市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市属各部门联系管理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的投诉;各区、开发区投诉中心分别负责受理辖区联系管理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的投诉。
四、各投诉中心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投诉受理、登记、传送、督办、答复投诉等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制度。
各投诉受理单位部门应认真负责地处理投诉并答复投诉人,同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如心反馈。
五、属于下列情况的投诉,投诉中心应予受理:
1.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中,对本市有关单位或部门及工作人员处置不当的投诉;
2.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在提前终止合同或期满后组织清算等活动中,对本市有关单位或部门及工作人员处置不当的投诉。
六、下列情况的投诉,不属投诉中心受理范围:
1.市政府12345已受理的投诉;
2.国家行政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3.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已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其投诉即告终止;
4.企业外地投资方与其委托人(代理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而进行的投诉;
5.股东方之间、董事会内部的矛盾;
6.匿名投诉。
七、投诉人向投诉中心投诉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按下列要求进行:
1.投诉书一般为一事一诉。如涉及同一被诉单位或部门,可数事并诉。投诉书必须签署投诉人名称(姓名)。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签字);
2.投诉方式可采用挂号邮寄,也可采用图文传真,亦可直接送达有关投诉中心。
八、投诉中心应在收到投诉书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投诉不属于其受理范围,应及时书面通知投诉人;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不清楚处,可要求投诉人迅速补齐材料或当面询问后受理投诉。如投诉属于其范围,且材料附件齐全,应及时书面通知投诉人已予受理。
九、办理单位或部门接到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后,应进行调查核实和协调、处理,并经办理部门分管的行政领导审签后,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接到投诉书后的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诉人,同时抄送投诉中心及有关当事人。
十、办理部门办理的投诉,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等原因20个工作日内难以处理完毕的,应书面通知投诉人并说明原因,以后每延长10个工作日向投诉人通报一次投诉的处理情况,同时抄送投诉中心,直至此项投诉处理完毕。
十一、投诉人及有关当事人自接到办理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决定之日起对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映,视同无异议,有关当事人无条件执行处理决定。如对办理单位或部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投诉如心复议。
十二、对投诉人的复议请求,一般由投诉中心会同原办理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杭州市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联席会议”召集人审签后,作出投诉复议裁定书。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复议案,要召开"杭州市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联席会议”进行复议裁定。
十三、市投诉中心启用"杭州市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印章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外地来杭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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