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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杭州创业政策-《关于贯彻《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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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政〔2001〕6号文配套文件之五:

  杭建计〔200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鼓励来杭投资发展,根据市政府杭政〔2001〕6号《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积极鼓励来杭投资企业参与杭州市的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
  1.来杭投资的房地产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的,可享受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等待遇,参与公平竞争;
  2.对来杭投资企业参与市区土地招标、拍卖的,不受企业资质等级的限制;
   3.来杭投资企业通过土地出让招投标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公司法》的规定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公司法》及《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组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或有法人资格的杭州公司,并在30天内到我市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4.来杭投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后,持《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中标通知书(或拍卖竞得通知书)、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登记资料送市建委验审,并按市建委制订的政务公开手册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程序和要求办理企业开发资质的申报手续。市建委收到来杭投资企业的资质申报和规定的申报材料后,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开发资质的核准工作。
  5.投资旧城成片改造项目,可按规划和招标文件要求分期开发、分期付款、分期发证、分期实施。
  二、对来杭投资企业的资质评审、项目审批、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
  三、来杭投资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单位可持工商营业执照来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结算中心办理单位开户和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然后按月缴交住房公积金,来杭企业中职工为杭州户口的,住房公积金缴足六个月以上,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为外地户口的,住房公积金缴足两年后,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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