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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杭州创业政策-《杭州市公安局贯彻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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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公通〔2001〕41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投资环境,鼓励、吸引投资者来杭创业发展,促进本市新一轮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市局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杭州市公安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杭州市公安局贯彻市政府《关于
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户口政策的实施意见:
   (一)落户对象
  1.国内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杭投资注册各类企业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总部迁杭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3.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宅房,其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4.外地来杭经营的个私企业在杭纳税,其业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
  (二)政策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
  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地来杭投资企业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43号);
  (三)落户条件
  1.迁杭企业人员落户条件
   (1)迁杭的企业总部可将10名专职人员的户粮迁入杭州市区,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指标;
   (2)来杭设立科研中心、信息中心,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可将6名专职人员的户粮迁入杭州市区;设立营销中心,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可将5名专职人员的户粮迁入杭州市区;其中1名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其户口不占指标;
   2.投资企业人员落户条件
  (1)凡在杭州市区投资兴办在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中属于鼓励类项目的企业每投资50万元人民币、允许类项目的企业每投资100万人民币,可办理1名专职人员进杭落户。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可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投资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公用事业项目的,视作鼓励类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2)来杭投资企业凡用工在50人以上,其中安排市区城镇下岗、待业人员就业达到60%的,每多安排本市市区城镇下岗、待业人员10人,可增加1名专职管理人员的户口迁杭。
  3.企业购房入户条件
  (1)购房必须是企业行为;
  (2)2001年4月7日以后购房;
  (3)所购房屋必须是1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房,每100平方米商品房可为一名管理人员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蓝本户口。
  4.纳税入户条件。
   凡连续两年缴纳税款额累计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的,办理业主本人落户;连续两年每年缴纳税款额超过15万元人民币(含15万元)的,办理业主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
  (四)落户所需材料
  1.企业要求部分专职人员户口进杭的申请报告;
  2.《来杭投资企业部分专职人员户口进杭审批表》及同意人员进杭的批文;
  3.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户籍证明、企业聘用职务证书及经劳动部门签证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4.迁入人员的最高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认证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5.迁入人员在杭的房产证或租赁证(出示原件,交复印件)或单位接受证明或亲友同意落户的有关材料;
  6.随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交验结婚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
  7.来杭投资企业安排下岗、待业人员必须上报《人员花名册》、待业证复印件及医疗、养老保险凭证。
  8.外地来杭个私企业经营者办理纳税入户,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经市、区地税局长签字鉴证盖章的纳税额度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及市、区工商局个私企业证明(校验原件留复印件);
  (3)缴纳地税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迁杭企业及投资企业人员落户:
  1.在我市落户的外地投资企业首先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向市经济协作办申请,并由市经济协作办负责审核;
  2.符合进杭落户的人员,由市经济协作办填写《来杭投资企业部分专职人员户口进杭审批表》,经市经协办审核盖章后,在每月15日前送市公安局,由公安局负责审批。
  3.同意进杭落户的,由企业填写《人员进杭落户审批表》经市公安局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到指定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企业购房办理入户:
  来杭投资企业购房入户的,由企业持市经协办核发的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认证证明,到购房地派出所申请,经分局批准后办理蓝本户口手续。
  纳税入户落户:
  在杭纳税的外地来杭个私企业经营者办理入户,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领取《人员进杭落户审批表》,填好表格连同材料一并交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受理,经审核批准后,开具《户口准迁证》。
  二、相关人员出国出境的实施意见:
凡持有暂住证一年以上的来杭投资企业人员,因本企业业务需要出国出境的,均可向暂住地的市、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关于办理车辆转籍的实施意见
  (一)外地来杭办企业的车辆转籍应具备以下手续:
  1.合法的档案凭证(档案内由合格证、发票、进口车必须有货物进口证明书以及当地省车管所批准的转出通知书、流程单、过户表等等);
   2.企业代码证(证明已取得在杭投资资格);
  3.指标证(中外合资、私营企业只须在企业代码盖章)。
  (二)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在办理车辆转籍过程中,车管所可凭从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认证书先予发放临时号牌。

说明:
  (一)来杭投资企业是指: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来杭投资注册各类企业;参股、兼并、收购我市企业;与外商在杭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资金、专利、技术成果等来杭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设立中介、信息服务机构。在杭已正常运转(固定资产投资或主营业务有纳税记录);纳税必须在本市市或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资本中,外地投资须占25%以上;
  (二)大中型企业(集团)是指:国务院确定的国家级大企业(集团);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大企业(集团)、中央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企业(集团)以及其它国内著名企业把包括决策中心、决算中心、营销中心、科研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在内的总部或地区(区域性)总部在杭州市注册的。在我市注册的独资、控股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年内在杭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总部迁杭企业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进杭主营业务有纳税记录;总部迁杭企业的决策、销售、决算、科研四个中心必须在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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